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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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 单位参保职工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个体参保人员由本人或家属代办,代办人需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2. 申领待遇时限为婴儿出生之日起90日内,逾期未申请的按文件规定作为自动放弃处理。

3. 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收据已于2011年8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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