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家相关政策明文规定以及无锡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其他类型户籍准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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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家相关政策明文规定以及无锡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的其他类型户籍准入
9.人社部门调动的干部职工和国家相关政策明文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高校毕业生落户。
  10.经军转办批准的军队转业干部,民政部门安置的退役军人和军队离退休人员落户。
  11.经驻锡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军队干部随军家属落户。
  12.经国家教委、省教育厅批准录取的大中专、技职院校学生落户。
  13.经公安机关批准的父母、子女之间和配偶之间的投靠落户。
  (1)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市民,其在外地的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父母双方同时投靠来锡落户。
  (2)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市民,其在外地的子女可以投靠来锡落户(投靠后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18平方米)。
  (3)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市民,其在外地的配偶可以投靠来锡落户。
  14.原籍本市,现夫妻 已离、退休来锡居住,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夫妻双方同时申请来锡落户。
  15.本市籍大中专、技职院校的毕业生(包括退学和肄业)回锡落户。
  16.经市体管中心批准引进的运动员落户。
  17.经市人社部门审核批准的优秀农民工落户。
  18.经市人口计生部门审核批准的优秀新市民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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